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2.7.1裁量標準 ,起點為7%,如其它因素均占比0,那么最終的處罰金額應為100*7%=7萬,低于最低處罰金額10萬的要求。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答:您好。裁量因子均為0的情況極為罕見,若出現此種特例導致計算出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