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司為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涉及噴漆工藝。 根據《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該文件在車輛涂料僅僅列舉汽車原廠涂料(乘用車)、汽車原廠涂料(載貨汽車)、汽車原廠涂料【客車(機動車)】、汽車修補用涂料、軌道交通車輛涂料。 而沒有列舉《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24409-2020)中車輛用零部件涂料(載貨汽車除外)。 請問,汽車零部件的涂料,是否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該如何判定?
答:您好,企業生產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國家相關VOCs標準明確了低VOCs原輔材料判定。可對照《低VOCs含量涂料產品限值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中相似使用領域或用途的涂料類型,確定可對照比對的涂料類型,參考相應涂料類型的VOCs含量限值相關要求進行判斷。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