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是一家電力集團,在同一廠區內設立兩家公司,其中一家為本集團公司,另一家為本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相同。兩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相同,廠區內僅建立一個危廢倉庫,危廢倉庫內設有間隔,分開存放來自兩個公司的危險廢物。現想咨詢兩公司共用一個危廢倉庫是否可以?
答:您好,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管理需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貯存場所位置、污染防治措施、環境影響等應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驗收文件中予以明確,并與排污許可證等信息保持一致。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