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請問(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業)排污許可證的自行檢測內容,是否需要加上廠區內voc?查看相關文件均未規定它的監測頻次,如果需要加上廠區內voc,監測頻次應該怎么定呢?
答:您好,根據您的描述,經研究回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號),省內涉及VOCs無組織排放的新建企業2021年6月8日起,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應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專 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 1103-2020),(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業)排污許可證的自行監測內容中廠區內VOCs應按GB37822-2019標準要求開展相關監測工作。綜上,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業排污許可證的自行監測內容需要加上廠區內無組織排放VOCs。具體監測頻次可參照HJ 1103-2020提出廠界無組織最低監測頻次要求,項目環評及批復或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提出更高監測頻次要求的,從嚴執行。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可進一步咨詢標準解釋單位。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