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生態環境部文件《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污染物指為非甲烷總烴(≤70mg/m3)。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該標準污染物指為總VOCs(≤120mg/m3)。請問近期(在廣東省轄區范圍內)建設的印刷行業企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在2023年1月1日后投產的,是否需要按照GB41616—2022執行?
答:您好,根據《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該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表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