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是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的部門規章,二者均對排污許可管理領域政府、企業、社會公眾行為及其關系之間進行調控,制定、頒布、執行都應遵守《立法法》規定。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廢止或修訂前,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不一致的規定,應當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執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未明確作出規定且與排污許可制執行程序有關的內容,或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內容,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