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廢氣處理系統會產生噴淋廢水,在2010年做環評時,環評報告書將其定性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該企業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廢進行轉移處理。
在2019年,通過與同類企業進行交流發現,同類企業在辦理環評時將此類噴淋廢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廢水或一般固廢(廢液)進行管理,同時該企業查詢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其中也沒有該企業噴淋廢水的類別。
那么問題來了:該企業已經完成環保驗收工作,此類噴淋廢水如果變更為一般廢水或一般固廢,該如何完善環保手續?
答: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排除危險特性的物質,不建議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生態環境部根據管理要求適時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于已驗收投運的建設項目,應結合危險廢物名錄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如噴淋廢水轉為一般廢水自行處理,應遵照相應規定執行。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