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種類、產生量、貯存設施等與環評不一致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已通過環評審批尚未驗收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進行自查,對實際產生的危險廢物屬性、種類、產生量、貯存設施等與環評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詢有權審批部門,屬于重大變動的,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按照《關于加強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評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15〕256號)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參考《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字[2019]222號)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