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設單位曾因“未驗先投、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和為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被處罰,目前罰款沒上交,建設單位目前已整改完成,是否需要上交罰款才能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嗎?
答:您好!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的一種懲處。從立案、調查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一個完整的程序。即,一旦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會給行政相對人發《行政處罰決定》),則處罰立即生效,相對人應該按處罰內容履行相關義務。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因此,相對人應完全按處罰內容履行相關義務后,方可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