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主要為生豬養殖,屬于規模化養殖,養殖廢水收集后進入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入氧化塘暫存,最后全部回用于山林灌溉,請問是否滿足《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中規定的“一、畜牧業 03 1牲畜養殖 031 ”中“無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中的“登記管理”,實行排污登記。
答:您好!排污單位廢水經厭氧好氧等方式處理后排入土地、池塘、溝渠、濕地等外環境,其排放滿足資源化利用方式的,建議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有關規定實施登記管理。廢水排放滿足資源化利用方式包括配套規范的污水儲存池,配套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糞污消納土地和規范的糞污輸送設施等。《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如有疑問,建議徑向生態環境部咨詢。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