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①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②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③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④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⑤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⑥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