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