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涉及環評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案件中,如何才能認定改正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如何才能認定改正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停止建設是不是可以認定改正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停產并開始補辦環評報告是否可以認定已改正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
答:您好!“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其違法行為的改正也應該分別進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