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自動監測數據是否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督執法的依據?2.如可,具體依據什么法律法規規章?應以小時值、日均值還是什么數據核定超標倍數?
答:您好!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條 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檢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檢測)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檢測)數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