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該規定中的“廢氣主要排放口”是否是指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的要求判定的主要排放口? 我司從事塑膠粒生產,根據管理名錄及所屬行業的排污許可技術規范,我司屬于排污登記管理,設置的廢氣排放口類型為一般廢氣排放口,我司現需將排放口降低,對比環評計劃降低量超10%,我司該情況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答:您好,廢氣主要排放口的定義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18)及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確定。根據《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一般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不屬于重大變動。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