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在實際運行中難免發生故障,對于發生故障后如何處理,以及故障時間多長時間內應該恢復正常,什么樣的故障應該處罰,什么樣的故障應予以豁免,本文結合相關標準、規范和文件要求為大家進行梳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總局令 第28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要求:因故障需要維修的,需要先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2008年4月8日環保部科技標準司發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要求:故障維修應在48小時內完成,故障后應啟用手工監測。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2012年2月1日環境保護部發布第19號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該辦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要求:故障后12小時內報告,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固定污染源煙氣連續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2017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排放監測技術規范》,該技術規范于2018年3月1日實施。
相關章節:
a)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主管部門批準。
b)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4h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c)對于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采集儀死機等,可攜帶工具或者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此類故障維修時間不應超過8h。
e)若數據存儲/控制儀發生故障,應在12h內修復或更換,并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f)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缺失數據按12.2.4進行處理。
要求:發現故障后4h內到現場,對多長時間發現故障,未予以明確說明;易診斷故障8h內維修完成,此處的8h是故障發生8h還是達到現場8h,技術規范未明確。監測設備故障不正常采集、傳輸時,應及時報告,采用數據修約處理,未說明要求啟用手工監測,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是指數采儀、PLC、DAS問題,還是包含前端測量儀器、采樣部分故障問題,技術規范也未進行明確。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
2019年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該技術規范于2020年3月24日實施。
相關章節:
9.1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需維修的,應在維修前報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備案;
9.2 因不可抗力和突發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停止運行或不能正常運行時,應當在 24 h 內報告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并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備情況。
9.3 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并排除故障,無法及時處理的應安裝備用儀器。
9.5 數據采集傳輸儀發生故障,應在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修復或更換,并能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9.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因故障或維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及時向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采取人工監測,監測周期間隔不大于 6 h,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 4 次。
要求: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需維修的,應先報備再維修;故障不能工作是及時報告,并采取手工監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相關法律、制度文件、技術規范對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異常情況進行了規定,但實際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執法人員、運維人員及排污單位應如何處理,以下從幾個角度進行梳理。
從法律、辦法及規范的關系上分析
《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單位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要求由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生態環境部針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制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進一步從管理層面細化(維修前先報告);為細化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運行管理上要求故障發生后48小時恢復正常,現場監督檢查(可以理解為執法檢查)要求故障后12小時內報告,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此要求是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故障維修的進一步細化。為從技術規范上對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工作進行細化,生態環境部制定《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排放監測技術規范》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從技術層面對運行技術要求進行細化,即故障后的響應時間、維修時間從技術角度進行要求。
從自動監控設備故障現場執法角度分析
《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執法部門發現自動監控設備數據傳輸異常時,應及時進行調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即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執法部門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內容進行檢查,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環境管理部門進行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執法時可豁免處罰,但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手工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包括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活動,不是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其要求故障維修應在48小時內完成,屬于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設備管理要求的范疇。
從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時運維角度分析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要求自動監設備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應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即發生故障后第一時間報告管理部門,經同意后再進行維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要求維修應在48小時內完成,并在故障期間啟用手工監測;HJ75-2017技術規范要求接到通知4h到達現場,簡易故障8h處理完成,數據存儲故障12h修復,但未要求維修前先經管理部門批準。HJ354-2019要求故障維修應在24h內向管理部門報告,自故障發生起啟動手工監測,也可以啟用備機監測,但對相關時間未予以明確。建議自動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運維單位應4h內到達現場,現場需要維修的第一時間向管理部門報告,故障發生6h內無法恢復的啟用手工監測,48h仍無法恢復的,啟用備機監測。
自動監控設備故障處理的建議
1.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及時發現自動監控設備的故障,原則上煙氣設備故障的發現不超1個小時,廢水設備故障發現不超過2個小時,運維單位合理安排運維人員和點位,站點間車程不超過1小時,確保做到4h內到達現場。
2.運維單位應儲備足夠的耗材和配件,根據異常情況初步判斷故障所在,攜帶相關配件到現場維修;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或有合作的第三方監測單位,確保自行監測在故障發生6h內能夠開展監測。
3.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中難免有故障,排污單位或運維單位在自動監測發生故障時,按照管理要求采取相應應急措施,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要求進行執法。
轉自:邢臺在線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