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佛山市某木質家具廠位于獅山鎮南浦村,主要從事木質家具涂裝加工。長期以來,該廠謊報信息,以使用非溶劑型、低揮發性涂料,并年使用量不足10噸以下為由,拒不編制和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自行填報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而事實上,該廠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違規使用溶劑型涂料。
2022年1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獅山監督管理所(下稱“獅山監督管理所”)在一次執法幫扶中發現該廠的上述情況,現場指導企業按照整治要求將高揮發性溶劑型涂料改為非溶劑型低揮發性涂料,定期更換噴淋水和活性炭,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但在隨后的二次幫扶中,獅山監督管理所發現該廠拒不整改,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廠使用的涂料進行采樣檢測。經檢測,該廠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超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標準。
處理結果
隨后,獅山監督管理所對該廠涉嫌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進行立案調查,并對該廠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
發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工業涂裝企業要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完成低效治理設施的淘汰或提升工作,落實企業環境治理主體責任。
來源:生態環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