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張關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照片,內部設施配置齊全,特別是在防滲方面,有預防液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滲漏的收集地溝、收集托盤,以及地面與裙腳均鋪設環氧地坪等。顯然,產廢單位在硬件設施建設上下了大力氣。
聯想之前關于危險廢物貯存防滲問題的諸多咨詢:有的傾向于降標管理,有的傾向于提標管理。降標管理無法滿足風險管控要求,不可取;提標管理是否就值得推薦?未必,因為提標管理雖然可以控制污染風險,但也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另外,提標管理往往是因為對貯存防滲要求理解不清,為安全起見才提出更高的要求,放了余量。故探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防滲上做到何種程度算合規很有意義。
首先尋找法律、標準上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一條分別做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要采取防滲漏措施;第八十一條規定危險廢物貯存應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關于防護措施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具體指現行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87,這一標準涉及的防滲條文有五條,分別為6.2.1、6.2.2、6.2.4、6.2.5、6.3.1等。這一標準要求貯存設施的建材要有防滲功能、有泄漏收集裝置(如收集托盤等);對存放液態、半固態危廢的要有無裂縫的硬化地面;對危險廢物堆放時,其基礎防滲要求最高(6.3.1條)、最為嚴格,但其適用場景僅為危險廢物堆放,何種廢物可以直接堆放?根據4.3的規定,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換句話說,對于不直接堆放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的要裝入容器內),其防滲要求相對低;即使是液態危險廢物的貯存,規定無裂縫的硬化地面以及裙腳堵截泄漏即可。滿足現行的法律、標準要求,既為合規。
其次,科學的《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應結合擬貯存危險廢物的理化性狀等提要求。貯存設施防滲要求應考慮擬貯存危險廢物的形態、含水率、特性等理化性質,以及危險廢物的包裝方式等,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對于固態危險廢物的防滲,要求可低;對液態危險廢物的防滲,要求應高;對包裝完好的容器內危險廢物的防滲,要求可低,對無包裝直接堆放危險廢物的防滲,要求應高,避免”一刀切“。既防范環境風險,又降低了設施建設成本。
目前,《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正在修訂中,前期已經發布過兩個版本的修訂征求意見稿,但未發布修訂稿。
筆者建議,在修訂《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時,首先要區分產廢單位貯存還是持證單位貯存。因為一般情況下,持證單位貯存危險廢物量大、種類與特性復雜,環境風險大,宜提出更高貯存要求;而對于產廢單位,大多數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少、種類性質簡單,環境風險相對較小,可提出相對低的貯存要求;對產生危險廢物數量大、種類性質復雜的產廢單位,宜參考持證單位的要求。
其次要結合擬貯存危險廢物的形態(液態、半固態、固態等)、危險特性(易燃性、反應性、腐蝕性、毒性)、揮發與否等,分別提不同的要求.如對液態危險廢物提更高的防滲要求,對易燃性的危險廢物提更高的防火防爆炸要求,對揮發性的危險廢物提廢氣收集與處置要求等。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因“廢”施策、更加科學,同時也體現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提出的分級分類管理理念。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