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未審批階段
1.未批先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進行環評,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第63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其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3.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批,擅自建設并投運需取得經營許可的建設項目將承擔刑事責任(非法經營罪)。
二、項目設計(環評)階段
4.未同時設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2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100萬的罰款。
5.環評重大問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6.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刑法》第229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近年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若建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知情或者參與其中,將被列為共犯實施打擊。
三、項目施工階段
7.未落實環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四、項目投運階段
8.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項目驗收階段
9.未驗先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超期未驗收視同未驗先投。
10.未公開驗收報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20萬-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附:環保三同時和自主驗收流程示意圖
來源:生態環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