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1.建設項目的環評類別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簡稱《名錄》)確定,《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屬于豁免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豁免環評手續并不免除環境保護責任,建設單位仍應按照相關規定,落實相關環保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2.屬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完成備案手續。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4.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5.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0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確保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現有排污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企業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進行排污登記。
建設項目在投入正式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等相關程序。
03排污許可證申領與執行
1.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記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各類環境信息真實有效,不得瞞報或謊報。
2.排污企業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確保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企業排污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制自行監測方案。
4.排污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應確保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規定得到良好執行,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排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環境管理臺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超過5年的記錄應當掃描轉為電子存檔。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3)排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4)排污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5)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相關情形發生前,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相關資料,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6)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60日前向原核發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7)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04環境保護稅繳納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環境保護稅,并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
企業應當知曉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來源:環境務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