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規定: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根據以上規定,通常情況下,做了環評就要驗收。
不過,也不是沒有例外。那么,邏輯如何理順?手續怎么正當辦理?
01第一種情況
根據環境部環評函〔2022〕91號《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執行時段的復函》、《關于磷化行業企業建設項目及污染排放有關問題法律適用的復函》(環辦執法函[2021]513號),項目環保驗收前調整內容較多時可歸為重大變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如果恰巧某個項目已取得環評批復,驗收前發生了重大變動,重新報批前發現已經不用或豁免環評,那么就不用驗收了。
按照這個邏輯推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曾于2021年9月就此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辦理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需要辦理環保驗收。豁免辦理環評又需要重新報批的,不需要再重新報批。一般可以認為,豁免環評的效力及于該項目的驗收。建議以屬地環保部門現場確認情況為準。”
02第二種情況
根據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驗收。
那么,如果某項目原來做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后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改為登記表了呢?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曾于2022年7月就此回復:“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前已審批但未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名錄修訂后環評類別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變為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可無需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03第三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那么,如果某項目原來做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重新審核前,發現已經不用或豁免環評,那么就不用驗收了。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情況可以咨詢我們。
來源:環保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