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零散工業廢水?如何規范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處理單位行為?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東莞市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上述問題作出了規定。
據悉,《條例》是全國首部關于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共五章三十九條,對零散工業廢水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處理、排放等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將為我市規范零散工業廢水管理提供法治支撐。《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將治理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
東莞是工業大市,產業鏈中除了布局集中、運營規范的企業和工業園區以外,還有塑膠、皮革等十多個行業的一萬多家涉水排污企業散布全市。這類企業受成本、場地、觀念等因素的制約,違規排放現象多發,造成環境污染,給東莞環境治理帶來壓力。
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我市在2009年提出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方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據悉,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零散工業廢水的定義,該定義由東莞在2009年創設提出,屬于全國首創。
《條例》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和現實情況,將有益的管理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形成具有東莞特色的法律規范,成為了全國首部關于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明確,零散工業廢水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日均產生量未超過三噸,不屬于危險廢物,且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或者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登記載明需要轉移處理的工業廢水。
創設多項規定
《條例》對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處理單位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將對規范全市零散工業廢水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處理、排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條例》第十條規定,零散工業廢水的收集、儲存設施不得存在滴、漏、滲、溢現象,不得與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體的收集、儲存設施相連通。《條例》第十四條提出,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禁止在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內預設暗口或者安裝旁通閥門;禁止擅自更改、移動零散工業廢水收集、儲存設施的位置。
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是我市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根據《條例》第十七條,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如實在零散工業廢水管理系統登記相關信息。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零散工業廢水運輸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罐式車或者其他達到密封性要求的貨車,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應當檢查維護運輸專用車輛,保證車輛正常運行,預防出現滴、漏、滲、溢等情況。
行政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存在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收集儲存以及委托轉移處理的現象,這是一種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以及公共利益的行為。
為了杜絕這些行為的發生,《條例》第十一條當中,對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提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將零散工業廢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釋后用作生活用水;以及在第二十一條中,對零散工業廢水處理單位提出報告要求。
在環保和企業發展上作最佳配置
《條例》從保護生態環境與保護企業發展兩個維度出發,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達到保護生態環境與保護企業發展的效益最大化。
譬如,對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是否應當將廢水儲存設施獨立建造于地面之上不作一刀切要求,提出只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情況下,廢水儲存設施應當獨立建造于地面之上,且因客觀空間條件限制不能獨立建造于地面之上的情況除外。
又如,對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是否應當安裝工業用水水表、儲存量計量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等設備并聯網也不作一刀切要求,提出只有依法應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企業要安裝設備并聯網。
目前,全市有1萬多家零散工業廢水產生單位,而處理單位僅有5家。為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零散工業廢水轉移處理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產生單位應當與處理單位自行協商轉移處理費。雙方簽訂的轉移處理協議,應當明確需轉移處理的廢水種類、物質成分及濃度、頻次、轉移數量、收費標準等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轉移交付零散工業廢水,并現場核驗廢水轉移量、填寫轉移聯單。
針對收集、轉移、排放、處理零散工業廢水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其中,處理單位接受產生單位的委托,將危險廢物與零散工業廢水混合轉移處理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