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而對于一般企業,沒有具體的指導文件,全部按照化工 或者石化企業公式計算明顯不合適,而參考的度又在哪里,目前也不甚明確。
近日,東莞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就《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應急水池設置指南(2022年)(試行版)》公開征求意見,小編驚喜發現,這個文件在現行相關文件要求基礎(可謂最全總結)上,出臺了適用于不同企業類型的事故應急池設置要求,具有極強的操作性。
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1、 事故應急水池容積相關行業要求:
行業 |
企業/工業 |
規范 |
規定 |
農副食品加工 |
淀粉 |
《淀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3-2014 |
當調節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時,其容積計算應考慮事故排放的容量。 |
制糖 |
《制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8-2012 |
按最大日平均時流量的8-12h廢水量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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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 |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 |
冷庫氨壓縮機配備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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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造 |
味精 |
《味精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規范》HJ2030-2013 |
應能接納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廢水總量。 |
釀造 |
《釀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
應大于事故時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24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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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 |
《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 |
冷庫氨壓縮機配備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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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飲料制造 |
飲料 |
《飲料制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8-2015 |
接納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廢水總量,調節池兼廢水事故池至少保證1-2天的廢水容量。 |
釀造 |
《酔造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
應大于事故時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24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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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 |
紡織 |
《紡織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25-2008 |
生產事故排水時應設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積應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
紡織染整 |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71—2020) |
應大于一個生產周期的廢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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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毛皮羽毛 |
制革 |
《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
建設含鉻廢水的事故貯池。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
人造板 |
《人造板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T50887-2013 |
化學品儲罐(槽)區火災消防水應設收集池;廢水處理應設事故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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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造紙和紙制品 |
制漿 |
《制漿造紙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1-2012 |
按《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設置足夠容量的事故應急水池。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石油加工、煉焦業 |
焦化 |
《焦化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2-2012 |
應設置事故池。 |
液氨儲罐、煤氣柜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査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鋼鐵焦化化產和液氨儲罐、煤氣柜;建設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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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 |
化學原料及化 學制品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責任保險指引》JR-2017 |
事故池是最大儲罐容量的兩倍。 |
染料 |
《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36-2013 |
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設防,可按大于一個生產周期的廢水量或大于4h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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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 |
《合成氨企業環境守法導則》環辦函[2014]979號 |
事故水池有足夠的收集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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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 |
《磷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4-2018 |
廢水處理站應設置事故池;廠區受污染 的消防水應收集到全廠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積宜按廢水處理站設計水量的12h-24h平均時流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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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 |
《硫酸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環發[2011J106號 |
儲罐配有容積充足的事故廢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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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堿、聚氯乙烯 |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1-2016 |
廢水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池;宜按無機廢水、有機廢水、活性氯廢水、氯乙烯廢水、含汞廢水、含鐐廢水分別設置;無機廢水事故池容積宜按8h-12h平均時流量計,有機廢水宜按12h-24h平均時流量計;氯乙烯廢水、含汞廢水、含鐐廢水宜根據最大一次排放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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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工 |
《氟化工行業廢水和廢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DB35T1626-2016) |
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至少能夠容納12h事故排放的廢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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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 |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 |
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學物質的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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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 |
生產、儲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場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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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制造 |
發酵類藥 |
《發酵類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4-2014 |
在生產車間應單獨設置染菌倒灌廢液事故收集池(罐)。 |
橡膠和塑料 |
橡膠 |
《橡膠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69-2016 |
突發事故產生的廢水應排人事故水池,設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積隨廢水流失物體的體積、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
鋼鐵 |
《鋼鐵工業廢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術規范》HJ2019-2012 |
綜合污水處理設施調節池的容積宜考慮事故容量。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
有色金屬 |
《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GB50988-2014 |
貯存和使用含重金屬的液體和液氯、酸、堿等有害化學品的場所必須設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積應按車間最大液體儲存容器的容積及其附屬管道內的液體體積,以及消防沖洗水量累加確定。 |
粗鉛冶煉 |
《粗鉛冶煉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試行)》環發[2013]39號 |
各類儲罐配有容積充足的事故廢水收集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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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冶煉 |
《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9-2018 |
銅冶煉廢水處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有效容積按事故區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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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冶煉 |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7-2018 |
鉛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考慮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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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制品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通用設備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專用設備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汽車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 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 |
印制電路板電子工程 |
《印制電路板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8-2018 《電子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GB50814-2013 |
印制電路板企業應設置應急事故池,應急事故池的容積應綜合考慮發生事故時車間當班設備的最大排水、事故時消防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積不宜小于最大一種廢水處理能力6h的排水量;當事故池與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時,其容積不應小于一次消防產生的排水量。 |
儀器儀表制造 |
電鍍 |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
應能容納12-24h廢水量。 |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 |
廢鉛酸蓄電池 |
《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09 |
廢鉛酸蓄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控制系統外,還應配置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
電力、熱力生產 |
火電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查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液氨和油罐區建設事故應急池。 |
和供應 |
發電廠和變電 站 |
《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DL/T5352-2018 |
當設置總事故儲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臺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 |
水的生產和供應(工業廢水處理) |
水污染 治理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15-2012 |
工業廢水處理系統應設置事故應急池。 |
污水處理 |
《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13-2012 |
根據生產情況和廢水排放周期等綜合因素設置事故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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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地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3-2015 |
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高風險區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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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 |
危險廢物填埋 |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環發(2004)75號 |
應建滲濾液滲漏應急池。 |
衛生 |
醫院 |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 |
傳染病醫院應急事故水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傳染病醫院應急事故水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
煤炭開釆和洗選 |
選煤 |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821-2012 |
選煤廠應設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濃縮機代替事故水池。 |
石油和天 然氣開采 |
采油 |
《采油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41-2014 |
采油廢水處理廠內應設置事故池。 |
黑色金屬礦采選 |
鋼鐵 |
《鋼鐵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06-2017 |
選礦廠應設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礦漿。 |
有色金屬礦采選 |
銅鎳鈷采選 |
《銅鎳鈷采選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6-2018 |
銅鎳鈷采選廢水治理工程應設置事故應急防范設施;事故池有效容積應考慮事故狀態下最大液體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
交通運輸、管道運輸和倉儲 |
公路 |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GB04-2010 |
公路橋梁跨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時,橋面排水宜排至橋梁兩端并設置沉淀池處理。處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險品泄漏物。 |
水運 |
《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2018 |
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必須設置獨立的應急處置池,容積不應小于4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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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碼頭、危險品集裝箱 |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査及審査要點的通知》環辦[2015]113號 |
港口碼頭罐區、危險品集裝箱堆場等應建設事故應急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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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 |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14 |
一級石油庫1000m³,二級石油庫750m³,三級石油庫500m³,四級石油庫300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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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
《港口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1-2007 |
液體散貨碼頭儲存區的事故消防污水應收集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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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石油儲備庫 |
《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和控制規范》(QSY08190-2019) |
石油庫和石油儲備庫末端事故緩沖設施按一個罐組計。 |
2、環境應急水池的設置(除中石化、中石油、化工項目委外的其他項目)
(1)無使用危險化學品,且生產過程不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
企業確因場地限制等客觀原因無法設置事故應急池的,應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4 號)第九條按要求,設置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風險防控措 施,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
在生產車間所有出入口設置圍堰(漫坡),形成車間級攔截措施;并在廠區所有出入口 設置圍堰(漫坡),廠區地面硬化,無破損、裂縫情況,雨水排放口設置常閉閥門,形成廠 區級攔截措施,利用車間、廠區、雨水系統進行消防廢水收集,應保證可儲存的容積滿足消 防廢水的產生量要求;事故結束后及時將消防廢水交有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理。
(2)基本不產生事故廢水的企業
對于不使用液體原料或液體原料基本不可能發生泄露,且發生消防事故時使用干粉、氣 體進行滅火的,可不單獨設置事故應急池。日常應注意設置充足的應急物質,及消防設備的 維護保養。
(3)聚集區或環保專業基地內的企業
位于聚集區或環保專業基地內的企業,如聚集區或環保專業基地內已設置了滿足區域容 積的事故應急池,且區域的企業在發生事故時,通過應急措施可將事故廢水收集到區域事故 應急池的,可依聚集區或環保專業基地的相關應急設施,不單獨設置事故應急池,企業的突 發環境應急預案與聚集區或環保專業基地的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聯動。
(4)其他企業
企業確因場地限制等客觀原因無法設置一個足夠容量的地埋/半地埋式環境應急水池, 可設置一個容量較小的地埋/半地埋式的緩沖池,再設置足夠容量的地面儲罐,在發生突發 環境事故時事故廢水可自流至地埋/半地埋式的緩沖池,再通過泵送至地面儲罐。
來源:環評愛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