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排污許可證辦理條件:
東莞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二、東莞排污許可證變更辦理流程:
1、申請人根據前置件目錄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上提交前置件。不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權限的機關;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3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2、審核相關材料。不符合發證要求《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提出擬批復意見
4、科長審核
5、主管副局長簽批
6、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并申請排污許可證編碼
7、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公告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來源: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