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核查,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制定的核查計劃或核查重點,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開展核查的行為。
現場踏勘,是指現場查看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排污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及排放口的位置和數量,監測設備的安裝運行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性和真實性的方法。
核查臺賬,是指現場查看排污單位生產臺賬、環境管理臺賬等資料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一致性的方法。
1.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行業類別、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2. 廢氣(廢水)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廢氣(廢水)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根據現場核查的具體任務需求,配置必要的核查設備,包括通訊器材、導航定位設備、攝影攝像器材、快速檢測分析設備、便攜式電腦等。
3. 廢氣(廢水)污染防治設施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廢氣(廢水)污染防治設施數量、工藝等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4.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口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依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等文件現場核查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情況,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與現場核查結果是否一致。
5.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
通過現場查閱排污單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管理平臺申報記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固體廢物種類是否存在遺漏,核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和自行利用或者處置設施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6. 廢氣無組織管控措施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7.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情況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自動監測設備數量、種類、安裝位置等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
8. 自動監測設備聯網情況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核查應當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的,是否與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9. 主要生產設施數量、參數、名稱信息
通過現場踏勘、核查臺賬等方式,現場查閱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生產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主要生產設施數量、參數、名稱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10. 主要原輔材料和燃料信息
通過現場查閱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生產臺賬等方式,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原輔料種類和燃料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通過審閱法、核對法、復算法、智能復核法等方法進行核查。
審閱法,是指對排污許可證及相關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核查的方法。
核對法,是指對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之間及相關材料之間的邏輯性進行核查的方法。
復算法,是指對許可排放量進行重新計算,以驗證原計算結果準確性的核查方法。
智能復核法,是指是基于大數據和語義識別、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用于輔助排污許可證人工復核的方法。
11. 入河(海)排污口信息
現場核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入河(海)排污口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12. 其他環保審批情況
現場核查排污單位建設內容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產經營場所地址、主要產品及產能信息、廢氣(廢水)污染防治設施、廢氣(水)排放口、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等內容。
來源:生態環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