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開展“五一”節前專項執法行動,行動中查封一家涉嫌環境違法企業。
當天上午,執法人員對金河社區企業展開全面巡查。在檢查至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抽粒工序已配套“水噴淋+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檢查時,水噴淋裝置的水循環泵未運行,UV光解裝置未開啟,抽粒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高空排放。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閑置的水噴淋裝置及UV光解裝置均已無法正常開啟。
掌握以上情況后,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錄像及拍照取證,制作雙筆錄,同時依法查封該公司,并現場要求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抽粒成型工序的廢氣排放口進行取樣檢測。
該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表示,將充分發揮在線監控和現場監管兩大手段的作用,持續加大日常巡查執法力度,倒逼企業嚴守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杜絕違法停用污染治理設施現象發生。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