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近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高新區某金屬結構制造公司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相關規定,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對該公司噴漆房進行查封,并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以案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案件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結合運用,有助于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于排污者存在“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的情形,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也要依法實施查封,并要將案件移動公安機關。
來源:綠色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