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驗收不予通過的八種情形
(1)環評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保護法》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我國以預防為主的環保政策的重要體現。對環評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2)超標超總量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過排污許可制改革,改變從上往下分解總量指標的行政區域總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的責任回歸到企事業單位,從而落實企業對其排放行為負責、政府對其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
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量即為企業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指標,通過在許可證中載明,使企業知曉自身責任,政府明確核查重點,公眾掌握監督依據。一個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該區域固定源總量控制指標,總量削減計劃即是對許可排放量的削減;排污單位年實際排放量與上一年度的差值,即為年度實際排放變化量。
對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的建設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3)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水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后是否屬于重大變動情況的認定,可根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來判斷,若仍無法確定,亦可進一步咨詢所在生態環境局。
(4)建設過程中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未完成整改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令第736號)
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如水土流失、對綠化、林地等破壞)需先進行治理整改,應整改完成再進行竣工驗收。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無證或不按許可證排污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令第736號)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友情提示:無證或不按許可證排污,可不僅是不能通過竣工驗收的事哦!
(六)治污能力不能滿足主體工程需要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 第8號)
對治污的設施,處理能力或規模等需要與主體工程所產生的污染物相匹配,而其實則上也是“三同時”里的對應要求。
(七)被處罰的違法行為未改正完成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 第8號)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部令 第8號)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行為種類和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八)驗收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驗收中弄虛作假等
示例:天津市某資源回收公司其環評報告批復顯示,該公司建設4個儲罐(3個36立方米,1個12立方米),配套建設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
該項目于2021年8月20日開工建設,于2022年8月24日建成。2022年9月編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2022年9月14日在網站上公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公示。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4月1日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顯示:該單位2022年8月25日、26日進行有組織排放廢氣環保驗收監測時,生產負荷為100%,單位時間廢礦物油裝卸量為15.3噸/小時。
經進一步核查,該單位于2022年9月21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該單位每年收集HW08類廢礦物油4000噸。
經查詢天津市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該單位于2021年11月3日收入第一批1.8噸廢礦物油。
該單位在廢礦物油回收儲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1.責令該單位限期3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2.對該單位處罰款二十萬元。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