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用汽車擁有量的迅速增長,汽車維修行業迅猛發展。但部分機動車維修單位環保管理認識和水平有待提升,今天梳理了汽修行業環保手續辦理、廢氣、廢水、固廢、應急預案等方面的環境管理要求,汽修企業趕緊收藏起來。
一、環評辦理
管理要求: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應編制環評報告表:
1.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
2.使用溶劑型涂料或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上。
除以上情況外,其余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均不再需辦理環評手續。
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
二、排污許可證
管理要求:
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裝工序的汽車維修企業應申領排污許可證,類型為簡化管理,確保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汽車維修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法律責任: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3條)
三、竣工驗收
管理要求:
辦理環評報告表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均需要辦理竣工驗收。
法律責任: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
四、一般固廢
管理要求:
1.產廢單位應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2.一般固廢不能露天堆放,應存放在固定區域。
3.汽修行業常見的一般固廢有:廢玻璃、廢橡膠、廢塑料等。對于所產生廢物是否屬于一般固廢,可參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和《一般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GB/T 39198-2020)。
法律責任:
1.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2條)
2.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4條)
五、危險廢物
管理要求:
1.企業首先需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明確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常見的汽修行業危險廢物有:廢礦物油、廢漆渣、廢鉛蓄電池、廢機油濾芯、廢漆桶、廢活性炭、廢過濾棉、廢尾氣催化凈化劑、廢含油抹布手套等;
2.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備案(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備案,按照要求通過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定期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等有關資料),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2022)》;
3.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2022)》;
4.規范危廢貯存,設置獨立規范的危險廢物倉,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分區存放;受場地限制無法設置危險廢物倉的企業可以設置箱或柜作為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大小應滿足所有危險廢物的存放,不同種類危險廢物有明顯間隔,具備防滲漏功能或設置有防泄漏裝置,對貯存設施、危廢包裝進行標識,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 (HJ 1276—2022)》;
5.與有危險廢物收集或處置資質的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將危廢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法律責任:
1.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2條)
2.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2條)
3.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2條)
4.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2條)
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刑法338條)
六、廢氣
管理要求:
1.調漆作業應在獨立且密閉的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
2.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在運輸、儲存和轉移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使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3.噴、烤漆作業應在密閉的噴、烤漆房內開展,噴、烤漆房內應設置獨立送排風系統;
4.采取符合各汽車維修企業現狀的廢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設備,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實施運行管理;
5.建立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6.強化VOCs 預處理。提升治理設施廢氣預處理,保障VOCs治理設施正常、穩定、安全、有效運行。噴涂工序必須強化除漆霧、除濕等處理;淘汰簡易噴淋塔,采用旋流噴淋塔等高效噴淋裝置;破碎、配料、打磨等工序須配套高效除塵設施;
7.淘汰存在安全隱患、低效老舊治理設施。淘汰單純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治理設施或使用期5年以上多種混合低效治理設施。鼓勵使用高效高新技術,一體化設施;
8.規范設施運維。對多種混合低效治理設施(水噴淋+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使用期未到5年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一是強化治理設施換水換炭工作,所采用的治污工藝涉產生噴淋廢水的,撈渣不低于 2 次/天,每個噴漆房(單支噴槍)噴淋廢水換水量不少于4噸/月,并按噴槍數量確定噴淋廢水更換量。二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治理VOCs的,每兩個月整體更換一次活性炭,更換量應≥3t,活性炭需要達到規定的碘值要求( 顆粒狀活性炭大于等于800碘值,蜂窩狀活性炭大于等于650碘值)。
法律責任:
1.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2.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3.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5條)
4.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5條)
5.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4條)
6.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
7.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0條)
8.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3條)
七、廢水
管理要求:
1.維修和洗車廢水應采取經隔油、隔渣三級沉淀池處理后等可行技術要求處理后達到《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877-2011)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間接排放限值,通過市政納污管網最終引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
2.汽修企業應采取導流溝渠等措施妥善措施收集施工區域清潔廢水并進行統一處置,防止含油廢水未經處置排入河涌、管網或外溢地面;同時,應修建隔水圍堰等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法律責任: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八、應急預案
管理要求:
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要納入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具體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38條)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