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建立的環保管理制度
1.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第42條第2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10條規定,企業事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應急物資管理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22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4.環境應急管理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第11條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下列情況:
(一) 建立環境應急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職責的情況。
5.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4號)第4條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6.LDAR記錄管理制度
《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11.5.1記錄管理規定,企業應制定LDAR記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歸檔、分類、保管、借閱和處置等。密封點檢測臺賬應長期保存,并根據裝置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直至裝置報廢拆除。其它記錄保存不少于5年。
7.監測制度
《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附錄五.2合規性檢查表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1-2015)6.1.1規定,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要求,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8.“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
《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環發[2014]177號)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對密封點設置編號和標識,泄漏超標的密封點要及時修復。
9.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第5章第1節 工業污染源全面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內容中要求,工業企業要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開展自行監測,如實申報,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還要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實施排污口規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業企業要進一步規范排污口設置,編制年度排污狀況報告。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4.1條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環境管理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
10.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6〕65號)第6章第1節 加強風險評估與源頭防控內容中規定,完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制度,推進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嚴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監管。
11.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第13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2.定期報告制度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要求,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來源:生態環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