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全面落實《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等系列文件中對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工作的要求。
必要性分析
1支撐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提升排污許可證質量的需要
2.落實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工作要求的需要
3.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的需要
二、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的方式與要求、核查準備工作及主要核查內容。
標準適用于指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組織的技術機構,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開展核查。
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核查和排污單位對排污許可證質量自查,可參照標準。
三、核查方式與要求
核查非現場核查基本方法
資料依據核查,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
可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地區經濟水平、人員配置情況、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政務部門信息共享建設水平等因素綜合選取方法。
質量核查要求:
完整性: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及其相關參數是否完整、是否遺漏。
規范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核查排污許可證記載的各項參數,排放標準,計算方法和結果及提出的管理要求等是否合規。
一致性:現場核查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與排污單位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時效性:核查依據的時效性,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等應選用現行有效的版本。
四、核查準備
收集核查資
1.排污許可證正(副)本、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守法承諾書、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2. 環保手續: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等;
3. 許可排放量核查材料:包括申請年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情況證明材料等;
4. 與排污口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納污范圍、管網布置等說明材料,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申請及審批、備案或登記信息等與排放口相關的證明材料;
5. 附圖附件:包括生產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生產工藝流程圖等附圖附件等;
6. 其他證明材料:包括達標證明材料(如涉及)、原輔燃料信息(如涉及)、自行監測方案等判定可行技術等;
7. 地方有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核查編制依據
對原核發時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標準和技術規范性文件等編制依據的時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查詢與梳理,作為判定質量問題的依據。
核查設備
根據現場核查的具體任務需求,配置必要的核查設備,包括通信器材、導航定位設備、攝影攝像器材、快速檢測分析設備、便攜式電腦等。
五、核查原則及內容
核查一般原則
非現場核查:
可采用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對于僅需通過資料審核、智能核查等方式即可完成核查的,以非現場核查為主。
工業噪聲、海洋工程等填報信息的核查要求,待相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其他管理要求發布后,從其規定。
現場核查:
非現場核查存在疑問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記載內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或驗收意見不一致且未提供相關說明材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需采取現場核查的,可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標準規定事項,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從其規定。
非現場核查內容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
·行業類別
·管理類別
·廢氣(廢水)排放口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種類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
·廢氣(廢水)許可排放量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
·工業噪聲排放信息
·廢氣無組織排放信息
·廢氣(廢水)特殊時段排放要求
·廢氣(廢水)自行監測信息
·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監測信息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排污許可執行報告上報要求
·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產排污節點
·其他基本信息
·附圖附件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許可內容
現場核查內容
通過現場踏勘查閱環境管理臺賬、生產臺賬,采購和出入庫記錄等方式,對記載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廢氣(廢水)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廢氣無組織管控措施,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及聯網情況,主要生產設施數量、參數、名稱信息,主要原輔材料和燃料信息等內容進行判定。
對于現場建設情況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和驗收后分別進行判定。
六、問題清單
應結合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問題進行匯總,形成問題清單詳述,并列明相關問題清單的判定依據,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監測技術指南、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地方管理要求等。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改正。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