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根據走航車數據異常區域線索,通過巡查鎖定污染源排放企業,并進行現場查處。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金屬制品加工生產,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現場車間設有壓鑄、研磨、機加工等工序及壓鑄機等生產設備。現場檢查時,生產車間部分門窗敞開,未落實密閉措施,10臺壓鑄機正在使用,其中6臺已配套廢氣收集設施,但廢氣收集設施的風機未運行;另外4臺未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壓鑄工序產生的廢氣均通過車間抽氣扇和打開的窗戶排至外環境。另有2臺壓鑄機現場未使用,未配套相關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的壓鑄工序生產電源依法查封并制作雙筆錄調查取證,擬立案處理。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該企業將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