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規范化管理指南
十項管理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標識制度、管理計劃制度、排污許可制度、臺賬和申報制度、轉移制度、環境應急管理制度、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制度、信息發布制度、業務培訓制度。
三類環境管理:貯存設施、利用處置設施、運行環境。
1.經營許可證制度
規范化要點:
遵守許可證中所注明或附加的條件,依許可證中所規定的種類、性質、方式、數量、經營時限等條件接收危廢。
依據取得許可證時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建設、配備、使用、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和配備、培訓人員。
在許可證使用期滿時,按規定上繳、注銷許可證或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常見問題:
不按照許可證規定超規模、超范圍從事危廢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
將危廢(收集/利用/處置環節豁免的除外)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未根據取得許可證時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配備、使用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和配備、培訓人員。
許可證使用期滿時,未按規定上繳、注銷許可證或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改擴建危廢經營設施未按照相關要求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或未重新申領危廢經營許可證。
規范化要點:
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收集的危廢轉移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能提供相應的合同、危廢經營許可證及經營管理臺賬等相關證明材料。
超期貯存危廢的提供發證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延期的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收集的危廢轉移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
超期、超量貯存危廢。
1.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吊銷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標識制度
規范化要點:
危廢容器和包裝物均設置了規范的(樣式正確、內容填寫真實完整)危廢識別標志。
常見問題:
危廢容器或包裝物未設置識別標志。
識別標志樣式或填寫內容錯誤,如:①設置危廢識別標志不規范(顏色、樣式、尺寸等);②危廢識別標志填寫內容(危廢名稱、廢物類別、廢物代碼、主要成分等)有誤;③同批次危廢識別標志上注明重量與臺賬記錄不一致,或時間不符合邏輯關系。
識別標志破損嚴重,導致字跡不清晰。
實際重量與標簽填寫不一致。
示例
規范化要點:
在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廢的設施、場所均設置了規范(形狀、顏色、圖案均正確)的危廢識別標志。
常見問題: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廢的設施、場所未按要求設置識別標志。
識別標志設置錯誤或內容填寫不全。如:①危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形狀、顏色、圖案不規范,或標志內容(單位名稱、設施編碼等)有誤;②危廢貯存設施分區標志形狀、顏色不規范、標志內容(廢物類別等)有誤或與實際分區情況不一致。
識別標志破損嚴重,導致字跡不清晰。
2.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管理計劃制度
規范化要點:
危廢產生環節、種類描述清晰。
危廢種類識別齊全且代碼填寫正確。
危廢產生量預測準確,且提出減少產生量的措施。
危廢危害特性描述準確,且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危廢貯存方式,利用、處置措施描述清晰。
常見問題:
危廢產生環節、種類描述不清晰。
危廢種類填寫不全或代碼識別錯誤。
危廢產生量預測差距較大,且未提出減少產生量的措施。
危廢危害特性描述不準確,且未提出降低危害性的措施。
危廢貯存方式,利用、處置措施描述不清晰。
管理計劃中的單位基本信息不準確。
危廢種類與排污許可證(2022年1月1日以后頒發的排污許可證)不一致。
危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能力與排污許可證(2022年1月1日以后頒發的排污許可證)不一致。
規范化要點:
管理計劃經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及時變更相關備案內容,并可提供備案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管理計劃未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或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內容有變更未及時變更相關備案內容。
示例:
3.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排污許可制度
規范化管理要點:
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中按照技術規范對工業固體廢物提出明確環境管理要求,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自行利用處置和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符合許可證要求,按要求及時提交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
常見問題: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過期。
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但申報危廢種類、貯存利用處置信息不全(如:設施名稱、編號、能力等)或代碼錯誤。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
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危廢種類與管理計劃和產廢實際不一致。
危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未在許可證中載明,貯存、利用、處置危廢未填報完整,技術要求未細化,臺賬記錄未包括危廢相關內容。
4.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5.臺賬和申報制度
規范化要點:
全面、準確地申報了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且提供證明材料(如危廢管理臺賬、環評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危廢轉移聯單、危廢利用處置合同、財務數據等)。
常見問題:
危廢種類申報不全,虛報、漏報、瞞報危廢或申報內容中關于危廢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情況存在錯誤。
示例:
5.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6.轉移制度
規范化要點:
接收、轉移危廢的,按照危廢轉移有關規定通過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如實填寫、運行危廢電子轉移聯單。
常見問題:
轉移聯單填寫不規范,存在錯填、漏填等情況,錯填危險廢物代碼以符合其經營范圍,或錯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方式,錯填包裝方式。
轉移時間邏輯關系與實際不符。
在誤差允許范圍內,聯單數據與臺賬記錄出入較大。
未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接收危險廢物。
未及時辦結聯單。
規范化要點:
轉移危險廢物前應核實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且提供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未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
未及時核對受委托方收集、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
利用處置合同中危廢代碼、處置方式等存在錯誤,危廢代碼與管理計劃中不一致。
危險廢物轉移時間未在合同有效期內。
未簽訂次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合同(自行利用處置種類除外)。
規范化要點: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在轉移危險廢物前向省級生態環保部門申請并得到批準,能提供相關批準材料。
常見問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未獲得批準,轉移危險廢物。
示例:
6.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一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環境應急管理制度
規范化要點:
按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依法編制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在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常見問題:
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中未包含所有突發事件情形,如無明確管理部門及負責人,無明確應急裝備及物資等相關內容。
環境風險源、風險受體、應急裝備及物資、污染治理設施等情形發生變化,未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現場未配備應急所需的裝備及物資。
環境應急預案未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環境應急預案未及時修訂。
規范化要點:
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要求建設應急設施,并保持良好應急狀態。
常見問題
事故緩沖池(應急池)未及時清空。
廠區雨水閥門日常未保持關閉狀態。
事故緩沖池(應急池)用于臨時貯存場所。
規范化要點:
按照預案要求定期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崗位演練或綜合演練。
提供詳細的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演練計劃(含事件情形、參加人員范圍等)。
提供演練的圖片、文字或視頻記錄。
提供演練后的總結材料,有針對不同情形的突發事件應采取的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措施。
參加演練人員熟悉意外事故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常見問題:
年度未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演練或崗位演練。
開展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但未制定詳細的演練計劃;未保存演練的圖片、文字、視頻記錄;未進行演練后總結,沒有演練總結材料。
未有針對不同情形的突發事件應采取的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措施。
參加演練人員不熟悉意外事故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提供本年度演練記錄為往年記錄(如僅改變演練日期,演練內容、記錄、總結材料與往年資料一致)。
示例:
7.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8.貯存設施環境管理
規范化要點: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全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了評價,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或在驗收期限內。
常見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全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了評價,但未按時完成“三同時”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僅對部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了評價,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或在驗收期限內。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評價。
規范化要點:
貯存危險廢物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23)各項要求。
常見問題:
未按照危害特性分類貯存危險廢物或分區不合理。
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場所地面有裂隙,不具備防滲漏功能且未采取相應措施。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有破損,導致泄漏。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未密閉。
貯存液體危險廢物,未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或泄漏液體收集池容積不滿足相關要求。
常見問題:
貯存易揮發危險廢物,貯存庫未密閉、未安裝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已安裝廢氣收集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
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監測有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產生的污染物不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要求。
危險廢物露天存放。
危廢貯存設施導流槽溢流、泄漏液體收集池有廢液未及時收集。
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部未留足夠空間。
常見問題:
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的包裝桶表面有危險廢物遺留未及時清理。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注明危險廢物種類與實際貯存危險廢物種類不一致。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不符合“六防”要求(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等)。
未經發證部門批準超期貯存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實際貯存與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注明重量、臺賬記錄、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貯存數據不一致。
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上設置標簽信息(重量、時間等)與臺賬記錄、實際貯存不一致。
硬質容器和包裝物及其支護結構堆疊碼放時有明顯變形。
規范化要點:
危險廢物貯存期限不超過一年。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危險廢物超期貯存,未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8.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 年修訂版)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9.利用處置設施環境管理
規范化要點: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全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了評價,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或在驗收期限內。
常見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全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了評價,但未完成“三同時”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僅對部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了評價,且完成了“三同時”驗收或在驗收期限內的。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對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評價。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注明內容不一致。
擅自改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工藝或減少利用處置環節,未按相關要求及時備案、變更環評。
危險廢物超期貯存,未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規范化要點: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
常見問題:
焚燒處置企業危險廢物配伍間廢氣無應急治理設施,廠區存在刺激性氣味,無組織排放較重。
焚燒爐及煙氣治理設施存在“跑、冒、滴、漏”現象。
焚燒爐高溫段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達不到標準要求(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煙氣停留時間小于20s;正常工況下焚燒爐高溫段溫度(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5分鐘均值低于1100℃)下。
煙氣在線記錄各項污染物項目限值不符合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未對焚燒殘渣進行熱灼減率檢測或檢測頻次不滿足要求。
常見問題:
中控室實時數據與煙氣在線數據不一致(存在在線數據弄虛作假)。
填埋作業完畢后未及時覆蓋。
填埋場填埋危險廢物裸露在外未及時苦蓋或苦蓋層有破損情況。
填埋場滲濾液收集系統不滿足標準要求。
填埋場入場監測、防滲監測等不符合填埋標準要求。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生產的水泥產品,未對污染物進行浸出檢測或檢測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規范化要點:
按照有關法律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業檢測制度,制定檢測方案,且近一年內按照檢測方案要求的檢測點位、檢測指標和檢測頻次對利用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檢測,有環境檢測報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執行標準。
常見問題:
近一年內有環境檢測報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執行標準,但檢測點位不符合要求或檢測指標、頻次不滿足相關要求。
近一年內未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或污染物超標排放。
已安裝污染物自動檢測設施的,正常運行條件下,存在污染物超標排放現象。
檢測數據弄虛作假。
未制定監測方案。
規范化要點:
填埋危險廢物的設施按規定預提退役費用,對封場的填埋場采取封閉措施,設置永久性標記。
常見問題:
填埋危險廢物的設施退役費用未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且未按照國家和地方要求按時繳納。
規范化要點:
危險廢物資源化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符合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并提供證明材料。
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危險廢物資源化產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產產品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并提供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危險廢物資源化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不符合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危險廢物資源化產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產產品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或未對危險廢物資源化產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和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濃度進行檢測。
常見問題:
危險廢物資源化產品物未對照相應產品質量標準進行全項檢測。
危險廢物資源化產品沒有相應產品質量標準。
危險廢物資源化產品監測頻次不滿足要求。
9.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以及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保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92 號)第十七條: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預提和使用退役費用的,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0.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規范化要點:
入場時對所接收的性質不明確的危險廢物進行危險特性分析,在利用處置前對危險廢物相關參數進行分析,且有分析報告、原始記錄(如在焚燒危險廢物前,對危險廢物的熱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屬含量等相關參數進行分析并記錄結果)。
常見問題:
在入場時未對所接收的性質不明確的危險廢物進行危險特性分析或分析因子不全。
在利用處置前對危險廢物的相關參數分析不全或未進行分析并記錄結果。
相關參數分析時間早于接收時間、入庫時間等。
規范化要點:
定期對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并有檢查和維護記錄。
定期對監測設備以及運行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并有態環檢查和維護記錄。
定期對環境監測和分析儀器進行校正和維護,并有校正和維護記錄。(委托第三方開展檢測,可以不提供環境監測和分析儀器的校正、維護記錄)。
常見問題:
未對利用處置設施、監測設備和運行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未對環境監測和分析儀器進行定期校正和維護
11.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制度
規范化要點:
建立了經營管理臺賬,涵蓋危險廢物詳細分析記錄、接收記錄、利用處置記錄、新產生危險廢物記錄(不新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除外)、內部檢查記錄、設施運行及環境監測記錄、人員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和報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等9項內容,且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數據準確。
常見問題:
經營記錄簿涵蓋的內容缺失或數據錯誤。
臺賬記錄數據與轉移聯單不一致。
各環節之間的臺賬記錄時間、數量等不符合邏輯關系。
臺賬記錄不清晰、不規范,如:代碼、產生量填寫錯誤、經辦人未簽字、部分內容未填寫或用省略號代替等。
規范化要點:
按要求通過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如實申報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情況,數據真實可靠,可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常見問題:
未按時通過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如實申報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情況,或存在虛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規范化要點:
將危廢管理臺賬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廢的管理臺賬應當永久保存。
11.相關罰則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2.信息發布
規范化要點:
通過企業網站、信息公示牌、微信公眾號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公開當年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常見問題:
未依法公開當年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或信息公開內容不全。
進行了信息公開,但公開內容是上年度的。
信息公開內容與實際不符。
12.相關罰則
《固廢法》第一百零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13.業務培訓
規范化要點:
每年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培訓,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各項要
掌握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常見問題:
未對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崗位人員進行培訓。
人員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相應崗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等不熟悉。
以應急演練代替業務培訓。
無培訓簽到表或培訓記錄表。
來源:生態環境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