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橫欄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中山市某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進行木料打磨、噴漆作業等生產工藝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到外環境,其配套治理設施已布滿蜘蛛網以及塵垢,明顯可見是長時間未使用過。
針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證據進行固定,并當場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因環保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相關負責人環保責任意識不足等原因,導致在生產時未開啟廢氣治理設施。
目前,該公司因“涉嫌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已被橫欄鎮生態環境保護局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以案釋法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①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②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③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02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① 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② 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③ 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④ 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⑤ 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⑥ 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⑦ 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來源:中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