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清水藍天”交叉執法監督幫扶工作部署,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陳埭環保中隊聚焦有機廢氣專項整治,大力打擊大氣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以監管執法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守護生態環境。
01案情簡介
近日,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包裝印刷企業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印刷車間正在生產,但未按照規定使用配套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中的光氧催化燈損壞無法開啟,活性炭長期未更換,堵塞腐蝕嚴重,導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02案件查處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貳萬肆仟伍佰元整。
03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使用,純屬企業責任心不足、管理不到位,故企業應當積極主動配合整改,更應當增強自身環保意識和治污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環境保護管理,嚴格落實相應制度要求,加強對大氣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免再次出現此類違法行為。
0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來源:晉江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