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需要申領的排污單位
企業可通過查詢《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確認是否需要進行申領(掃描下方二維碼即可獲取)。
排污單位申報流程
1.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國家排污許可申請系統;
2.首次使用系統,需自行注冊賬戶,并用此賬戶登錄、辦理排污許可所有申報審批事項;
3.首次申報進入“業務辦理-許可證申請”模塊,點擊“我要申報”按鈕,開展網上申報;可以查看已有業務的申報狀態;
4.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上傳相關材料附件;
5.申報過程中可在“業務辦理-信息公開”模塊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6.填報完成后,點擊“提交”按鈕,完成本次申報;
7.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審批狀態和結果。
排污單位應提交申請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
A、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B、主要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和原輔材料
C、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
D、排放口數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
E、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
2.自行監測方案;
3.守法承諾書(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清理整頓備案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6.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僅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提供);
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8總量指標來源情況說明;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審核、發證所需時間
排污單位通過平臺提出申請后,生態環境部門在平臺上審核、發證。
●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審核時間為20日;
●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審核時間為30日:
●延續的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審核時間為20日。
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排污許可證的紙質辦理統一通過東莞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完成排污許可事項申報收件、受理,通過網上預約、紙質材料和證昭郵政客遞方式,填報單位到窗口交紙質件,生態環境部門8個工作日內辦結。
如何選擇技術規范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是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導和規范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排污許可行業技術規范的“適用范圍”章節明確規定了技術規范的適用領域,排污單位依據營業執照和環評文件規定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所屬行業,結合自身生產工藝、產品和原輔材料等信息選擇適用的行業技術規范。如無行業技術規范的,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
技術規范總則執行;如涉及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還應根據通用工序技術規范申請。
東莞市行業類別主要有有色金屬鑄造、特種玻璃制造、涂料制造、紙和紙板容器制造等等,其中前三個類別行業分別對應金屬鑄造工業(HJ1115-2020),工業爐窯(HJ1121-2020),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HJ1116-2020);紙和紙板容器制造涉及印刷工序,一般參考印刷工業(HJ1066-2019)技術規范。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