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獲悉,日前江蘇省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分別通報了當地最新一批“涉氣執法領域違法行為”。這些案例包含屢教不改類、夜間偷排偷放類、夜間生產不正常運行大氣治污設施類、未在密閉空間生產、無組織廢氣超標排放類等等違法行為。
案例一:南京江寧某機械有限公司噴漆作業未密閉案
案情簡介
近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對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廠房西側建有一間約8平方米的廠房,內設噴漆工序,現場配套安裝有二級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檢查時,發現該噴漆房西側墻體兩扇窗戶無玻璃,為敞開式,未密閉,有噴漆痕跡,噴漆房外放置了噴漆完的產品。經進一步調查確認,企業環評中要求“面漆的噴涂在密閉噴漆房內進行,噴出的油漆部分不能及時附著在工件表面,揮發在空氣中產生的漆霧(顆粒物)噴漆工序顆粒物均在密閉噴漆房產生”。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3萬元,并責令改正。
啟示意義
噴漆作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生產環節中有噴漆工序的企業必須確保密閉,并安裝廢氣治理設施,確保廢氣能得到有效處理后達標外排。該案中企業雖然配套了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但是西側墻體窗戶未安裝玻璃,噴漆工序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直接外溢污染大氣,此行為不同于一般的門窗未關閉的行為,存在事實上的故意,應當予以查處。
案例二:南京溧水某物流設備有限公司無組織排放VOCs案
案情簡介
近日,南京市溧水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南京溧水某物流設備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發現,該單位在廠區東北角有一批完成噴漆的底板正在晾干,未采取密閉措施,未配套廢氣處理設施,現場還留有浸漆桶未加蓋密閉,VOCs廢氣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棲霞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對該單位處罰款3.2萬元,并責令改正。
啟示意義
部分企業對于小件噴漆和晾干需要配套安裝廢氣處理設施在密閉空間進行沒有太多意識,從而導致出現露天噴漆晾干等情況常發多發,執法人員要在日常執法檢查時要進行積極有效的普法,引導單位強化守法意識,自覺加強日常管理,從根源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來源:南京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