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一、哪些企業需要做環境應急預案?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下列企業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及備案工作:
0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0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0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0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0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注意事項
備案主體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備案準備材料
0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0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0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0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0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備案流程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無環境應急預案的后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 2015年第34號)第38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01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企業;
02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企業;
03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
04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企業;
05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06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企業。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12條規定,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01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02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03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0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05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06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來源:危廢技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