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環評有哪幾種類型?
根據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環評實行分類管理。
編制報告書: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編制報告表: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填報登記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具體分類管理名錄,請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2020 年生態環境部令第 16 號)。
3.環評文件應由哪級審批?
環評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建設單位在查閱《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 年本)》以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市級相關分級規定后,綜合判斷向哪一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遞交環評審批申請。
也可以直接去咨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4.是否所有環評文件都需要審批?
環評報告書(表),由有審批權的環評審批部門審批。
環評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無需審批。
5.什么時候應完成環評手續?
編制環評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
填報環評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6.環評登記表如何備案?
備案系統網址://beian.china-eia.com。
7.企業編制環評材料要注意什么?
企業應當對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接受委托編制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環評報告書、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企業)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如何選擇環評編制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企業)指定編制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建設單位(企業)不具備環評編制技術能力的,可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查詢全國范圍內的環評單位信息,采取招標或委托方式自由選擇環評單位。
9.編制環評文件需要什么資格嗎?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早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第20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1998年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最新版本的《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在第19條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最新版本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已經刪除了原條文第13條,關于環評資格制度的規定全部刪除。
因此,編制環評文件,不再需要資格。
10.為什么要取消環評機構資格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把“放管服”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持續加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
2017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建議取消“環評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決定,并于當日公布施行。
已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業務能力較強的專業技術隊伍,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放開事前準入的條件逐步成熟。
最新版本的《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不再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環評報告書(表),規定建設單位既可以可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如果建設單位(企業)自身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以自行編制。
這將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更加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也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11. 環評資質取消會不會造成對環評放松管理?
取消環評資質審批,不僅不會放松對環評的管理,反而會對環評的監督管理、責任追究作出更加嚴格的要求。
新《環境影響評價法》賦予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武器,將對相關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一是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的“雙罰制”。環評文件如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建設單位將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
二是提高了有關考核和處罰的可操作性,從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三個方面,細化了環評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監管。
三是加強環評文件質量考核,明確要求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應當對環評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四是實施信用管理,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這將產生聯合懲戒的強大威懾力。
12.企業環評報批前要履行什么手續?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在報批環評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應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附件一并上報。
13.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有何注意事項?
建設項目編制環評文件后,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14.環評文件的審批程序是什么?
環評報告書(表)的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估、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
環評報告書(表)審批屬于行政許可事項,建設單位作為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向省級生態環境廳報批環評報告書(表)時,需提供:
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文件;
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③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的說明;
④公眾參與說明(僅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提供)。
向市、縣級環評審批部門報批環評文件時,可在相應辦事指南中查詢,也可咨詢當地環評審批部門。
15.環評文件的審批時限是多久?
環評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評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評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16.環評文件批準后有效期限有多長?
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評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17.企業未辦理環評手續有什么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評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8.如何認定建設項目是否開工建設?
環評領域的開工不是形式上、書面的開工,而是有實際開工行為(能代表項目特征的基礎工程)、對環境產生一定影響的開工行為。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4 號)明確:
——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應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納入“三通一平”工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水生生態保護的相關措施,應列為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工作內容。
——圍堰工程(包括分期圍堰)和河床內導流工程作為主體工程內容,不納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圍。
——在水電建設項目環評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內容。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 號)明確: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FCD)。
19.環評文件存在質量問題有什么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規定,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表)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50萬-200萬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環評文件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3倍-5倍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評編制工作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評編制工作。
20.環評如何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
環評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重要依據。
排污許可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是確保環評提出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落實落地的重要保障。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項目獲得環評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的要求,是申請頒發排污許可證的重要條件。
環評有機銜接排污許可制度,將進一步加強對建設項目全周期的環境監管,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來源:環保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