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清溪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1、《排污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在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中填報并打印,網址//permit.mee.gov.cn/,下同);
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3、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出申請前已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事項的說明材料;
4、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 、東莞清溪企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的,應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為。如仍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或在此期間出現其他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理。
三、若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四、東莞清溪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重新申請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
五、未按時間和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一律由執法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依法查處。
來源: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