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執法人員接群眾投訴對楓橋杭派服飾產業園內的紹興市諸暨市某服裝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塑料衣架等加工生產,生產工藝為原材料聚丙烯→稱量攪拌→注塑→冷卻→檢驗→包裝入庫。
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但注塑生產車間未密閉,且未按要求使用廢氣處理設施,導致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外排逸散,現場異味明顯。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諸暨分局于2024年1月31日對該公司涉嫌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當事人諸暨市某服裝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鑒于當事人已多次在環保e企管平臺開展學法積分活動,2024年4月11日,諸暨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對該企業從輕處以罰款3.3萬元。
實施細則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啟示意義
1.該涉案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自身環保意識欠缺,未按規定使用廢氣處理設施即進行生產活動,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之后在日常檢查中應對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管理重點關注檢查,向企業普及相關的環保知識,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從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2.環保e企管是我省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的智能化監管與服務場景,學法積分是環保e企管的一項重要功能,企業可以通過答題、學習法律法規、瀏覽典型案例等方式獲得學法積分,這些積分可以作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裁量因素。
來源:紹興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