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廣東省2023年3月份會議和文件(《關于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若干措施》)提出,珠三角地區傳統行業企業可向省內非珠三角地區轉移。 請問:企業由珠三角地區移到省內非珠三角地區,那么企業原有的水排放指標和碳排放指標可以隨著轉移攜帶到落戶地嗎?
答:目前,我省一般企業沒有碳排放指標方面的管理。根據省政府《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參加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業可根據監測計劃、歷史核查情況,獲得年度配額,如果企業發生較大變動,按要求要對企業生產設施、年度排放情況進行重新審核,制定新監測計劃,并核發配額。《廣東省促進產業有序轉移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措施》中已明確,按照“總量跟著項目走”的原則,轉移到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的項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來源于其原來在珠三角的項目的減排量。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