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進一步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制,不斷提升基層依法治理能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有關要求,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上海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的通知(滬府規〔2022〕7號),自2022年8月1日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行使《目錄清單》中的行政執法事項,其中將“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器和異味處理設施或在線監控設施以及未保持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行政執法權正式移交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做好餐飲油煙處罰權下放工
作,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編制《上海市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執法檢查工作指引(試行)》,幫助現場檢查人員全面熟悉餐飲油煙現場執法檢查內容,快速掌握執法技能,致力解決好人民群眾周邊問題,讓“煙火氣”不擾“凡人心”,持續做好餐油煙治理工作,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滿意度。
一、 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本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執法檢查活動。
二、定義
(一)餐飲油煙
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餐飲油煙。
(二)餐飲服務單位
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活動的單位。
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以下類型:
01飯店
以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餐館,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快餐店
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餐館。
小吃店
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餐館。
食堂
設于機關、學校、企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02從事生產學生盒飯、社會盒飯、桶飯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03中央廚房
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單位。
04其他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
(三)餐飲油煙凈化設施
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01一級油煙凈化設施
常見的類型:機械過濾器、旋網過濾器、運水煙罩、吸收式油煙凈化煙罩、紫外光解器等。
02二級油煙凈化設施
常見的類型:靜電式油煙凈化設備、濕式油煙凈化設備。
(四)餐飲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常見形式有復合式(與油煙凈化設施組合使用)、單體式,也有安裝于煙罩內部的形式。
三、工作依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法規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規章
《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
標準及技術規范
《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31/84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
《餐飲業油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滬環保防〔2018〕369號)
規范性文件
《上海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滬府規〔2022〕7號)
四、證據收集
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重點收集以下證據材料:
(一)關于違法主體
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身份資料、租賃合同、委托協議等相關資料。
(二)關于違法行為
01油煙凈化設施的產品認證證書、運行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材料;
02餐飲服務企業處于正在運營的證據,包括原輔材料進貨臺賬記錄、電、水、氣等生產經營能耗的使用情況、繳費單據等。
(三)其他證據材料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錄像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內容應當與現場檢查筆錄記錄的內容形成相互印證的關系。
五、常見違法情形
(一)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現場檢查后發現餐飲服務單位未安裝配備任何油煙凈化設施。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01產生餐飲油煙或異味的爐灶未配置吸(排)煙罩
02未按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
03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設施未設置集氣罩,餐飲油煙集氣罩罩口投影面小于灶臺面
04使用固體燃料的爐灶產生的油煙未單獨收集
05未采用機械過濾器(或與紫外光解器相結合)、旋網過濾器(或與紫外光解器相結合)、運水煙罩、吸收式油煙凈化煙罩等一級油煙凈化設施對大顆粒油煙加以凈化處理
06餐飲服務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未在一級油煙凈化設施后采用靜電式油煙凈化設備或濕式油煙凈化設備等二級油煙凈化設施:
1.總發熱功率大于5x108J/h(139kW)
2.經營場所就餐面積大于150m2
3.就餐位數不少于75座
07排放口位置不符合要求
1.餐飲服務企業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小于15米
2.油煙排放口位置距離居民區住宅、醫院或者學校小于10米
(三)未保持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
01油煙凈化設施未開啟情形
1.油煙凈化設施工作時電源指示燈不亮
2.靜電式凈化設施電流表、電壓表指數為零
3.紫外光解凈化設施紫外燈損壞
4.高壓電工作指示燈不亮
5.其他未運行情形
02未保持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情形
1.油煙凈化設施未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小干實際處理風量
2.油煙凈化設施的主要性能參數未在有效范圍內運行,主要性能參數如下:
·靜電式油煙凈化設備的荷電器和收集器的工作電壓、工作電流和工作功率等
·紫外光解器的紫外燈管使用時長等
·除味設施的吸附材料使用時長等
3.油煙凈化設施排放口處有黑煙或濃烈油煙味
4.油煙凈化設施及管道未密閉、有破損
5.油煙凈化設施沾污嚴重、集油盤盛滿油并溢出
6.其他未正常運行情形
來源:上海市環境部門
雖然是上海的地方要求,但也值得我們參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