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我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工作部署,深入推進我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2023年9月至10月,我鎮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執法行動,期間,共對5家涉固體廢物違法行為企業進行查處,并要求其落實整改。
案例1:高埗鎮生態環境分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某服飾有限公司、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分別存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末做到分區分類存放,末做圍堰措施,未更新新版危險廢物標識牌等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執法人員要求其立行立改,按規范將危險廢物進行重新分區分類存放,做好圍堰措施,更換新版危險廢物標識牌,目前企業已完成整改。
案例2:高埗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某不銹鋼制品加工店等2家企業,一般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未張貼一般固廢標識牌等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但由于當事人立行立改,張貼一般固廢標識牌,加強一般固廢貯存管理,落實環境安全生產和防汛工作主體責任,目前已改正違法行為。
終上案件所述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關于“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件啟示:本案中,當事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末做到分區分類存放,末做圍堰措施,未更新新版危險廢物標識牌,一般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未張貼一般固廢標識牌”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決定,充分體現了執法機關的科學執法、柔性執法。針對沒主觀故意、程序性、未造成實際環境污染后果等輕微違法行為,要給予企業整改的“窗口期”,并主動幫扶指導企業高效落實整改,在整改期內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立案處罰,促進經營者提高環保法律意識,提升環保管理水平,讓生態環境執法有“力度”也有“溫度”,充分彰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莞生態